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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注冊需準備的材料:
(一)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身份證明;
(四)經營場所證明;
(五)《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
(七)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辦理流程:
(一)申請:
1、申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
2、登記機關委托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3、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申請材料原件。
(二)受理:
1、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除當場予以登記的外,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登記范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查和決定:
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登記駁回通知書。
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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