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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情形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1、因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根據不同經營異常情形解除材料如下:
1、補報年報提交的申請材料
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提交下列材料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1)書面申請報告(加蓋企業印章);
(2)加蓋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辦理時限:工商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2、未公示企業信息提交申請材料
企業“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后,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1)書面申請報告(加蓋企業印章);
(2)加蓋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辦理時限:工商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3、隱瞞企業信息、弄虛作假提供申請材料
企業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提交下列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1)書面申請報告(加蓋企業印章);
(2)加蓋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辦理時限:工商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4、企業住所失聯提交申請材料
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1)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后,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書面申請報告(加蓋企業印章);②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
(2)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書面申請報告(加蓋企業印章);②加蓋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
(3)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實地核查記錄表。
辦理時限:工商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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